今年,身邊有許多朋友包括在下都要搬家;這肯定是拜股市樓市蓬勃之賜,但也多得新的租務條例不少!
話說自幾年前起,本港實施了新的租務條例。在舊有條例下,租客是被保護的;在租約期滿之時,基本上只要租客願意續租,業主是一定要繼續讓租客住下去,而且加租幅度亦有一定限制。
可是在新例之下,只要一年死約期滿後,雙方都可以一個月通知對方不再續租。表面上這是很公平,但實際上卻令租客沒有了可以續租的權利。
舉我個人的例子,我去年九月一日開始租用一個單位,本來住得相當滿意,希望起碼能住上兩三年的。誰料到今年五月(距離死約到期還有四個多月),我無意中在報章的地產版看見,我所住的單位經已售出了!
我急忙致電業主,問他搞邊科。他起初還不認賣了,問我如何得知;後來才承認,並說打算遲些才通知我,並希望我可如期在十月遷出以便他交吉云云。
當時我一腔怒火,真的想把他的單位重重破壞,然後一走了之!誰叫他不仁不義在先,靜雞雞賣了單位也不預先通知我?但發火,也改變不了我被逼遷的事實,唯有馬上開始找地方搬了。
舒展超 | 18th Nov 2007, 00:41 AM |
大玩派‧《星島》副刊專欄 | (347 Reads)



